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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将出台推进节能减排的奖励和补助政策

来源: --环保局--     发布时间: 2008-08-13 18:01:36 作者: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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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共丽水市委常委会原则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快市直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近期将由市人民政府下发实施。在该意见中,就扎实推进节能减排有多项奖励和补助的政策规定。

一、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财政支持。经市经贸委、市环保局核准或备案的节能、节水技术改造项目(含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污染减排项目,竣工投产后,按节能节水设备、减排设施新增投资额8%补助。企业实施废水处理及循环(重复)利用,实施固体废弃物处理与再生利用等项目,经市经贸委与环保局验收,废水循环(重复)利用率达70%以上,固体废弃物处理利用率达90%以上的,给予工艺改造和新增设备投资额8%补助。

通过省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新获得浙江省绿色企业证书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节能产品认证的给予5万元奖励。

对在丽水新注册并有资质的节能服务中介机构,年为本地企业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监测(审计)、认证等服务首次达到10家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用于购置设备。

二、建立重点耗能企业、重点污染源企业节能减排考核制度。对列入市“节能示范企业”创建计划,经考核达到市公布的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标准的,市政府授予“丽水市节能示范企业”称号。获得该称号的市直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列入市减排计划的重点项目,有良好减排实绩,且两项主要指标(COD、SO2)中至少有一项减排量列前三名的,市政府授予“丽水市减排优胜单位”,获得该称号的市直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对年度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水平虽有所下降,但降低率未达到规定目标的重点耗能企业,对其收取未完成节能量部分每吨标煤500元节能调节金。对能耗水平不降反增的重点耗能企业,取消其当年度各项奖励政策待遇及荣誉评选资格,并对其收取超规定能耗部分每吨标煤1000元节能调节金。

当年未完成节能降耗任务、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或发生一般环保事件等的企业,不予享受该意见的有关奖励(补助)政策。

三、建立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节能减排和工业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化、科研成果转化、扶强育小、管理创新、技术人才培养、中介服务机构培育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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