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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控制新、改、扩建使用燃煤锅炉项目的通知
丽环发〔2007〕156号

发布时间:2008-06-12 17:50:41
 

各县(市、区)环保局:

各为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减排工作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扎实推进本市污染物减排工作,根据浙环发200757号《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办法(试行)》,按照环境保护优先、总量控制优先的原则,结合本市“十一五”期间二氧化硫总量控制形势极其严峻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新、改、扩建使用燃煤锅炉的项目进行控制。

一、凡新、改、扩建使用燃煤锅炉的项目原则上不再予以审批。

二、因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燃煤锅炉的项目,须由当地环保局报经本级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后依法审批,县(市、区)审批的项目须报市总量办备案。

三、新批准使用燃煤锅炉的项目,必须安装烟气在线监控系统以及符合市总量办要求的脱硫设施,并将此作为环保“三同时”验收的重要内容。

四、鼓励使用油、电等清洁能源,对使用清洁能源的项目给予优先审批。

 

 

                                       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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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环保  污染  项目  控制  通知
发布机构    丽水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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