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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环保局:
根据浙环发〔2007〕57号《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办法(试行)》,我局制定了《丽水市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替代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你县(市、区)实际情况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抄送:市发改委,市开发区管委会。
丽水市环境保护局 2007年12月11日印发
丽水市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替代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减排工作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扎实推进我市污染物减排工作,根据浙环发[2007]57号《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编制环评报告书的项目和产生生产废水(年排放COD 5T及以上)或使用1T及以上锅炉且需编制环评报告表的工业项目。
第二章 实施程序
第三条 本方案由环境保护局总量办、环评单位、审批中心环保窗口三方根据各自职责实施。
第四条 审批中心环保窗口在受理适用本方案的项目时,应要求业主提供环境保护局总量办核定意见。
第五条 对于适用本方案的项目,环评单位应根据环境保护局总量办核定意见编制环评。(具体流程见附件)
第六条 环境保护局总量办具体实施流程:
(一)受理
由业主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申请表;
2、总量替代方案或意向;
(二) 总量核定
1、在业主提供完整材料的基础上,总量办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总量核定意见。
2、年排放COD 50吨及以上或锅炉4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局长签发,其它项目由分管局长签发。
3、总量核定意见作为环评单位开展环评的依据。
(三) 总量复核
环评编制完成后,如污染排放预测量超出总量核定指标10%及以上,业主须提出总量复核申请(附环评报告),总量办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丽水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一
环评编制的具体流程
备注:
1、需编制环评报告表的工业项目,如预估核算后,不在本方案适用范围内的,直接编制环评报告送审稿。
2、环评编制完成后,如污染排放量超出总量核定指标10%及以上,环评单位应要求业主进行总量复核。
3、资料提供齐全并取得项目总量核定指标及替代方案后,一般项目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环评报告(送审稿)的编制,技术审查会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环评报告(报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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