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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市环保局莲都区分局环境执法工作的意见
丽环发〔2007〕35号

发布时间:2008-06-12 17:50:41
 

关于委托市环保局莲都区分局

环境执法工作的意见

 

丽水市环境保护局莲都区分局:

为了切实加强莲都区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经研究,决定将莲都区辖的环境执法工作委托市环保局莲都区分局,现将有关事项委托如下:

一、委托范围: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以及项目批后监督管理。

二、委托事项:对该区辖内新污染源产生情况以及与污染防治有关的工程、设施、设备的建设安装或运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限期治理项目实施情况、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定期监督检查;调查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违法案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依法实行排污收费管理。

三、实行委托报告制度:每年底对环境执法工作情况向市环保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环境执法工作组织实施情况、典型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和行政处罚情况;执法活动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对执法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及时提出解决措施。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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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环保 执法  委托  意见
发布机构    丽水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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