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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环境保护局莲都区分局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方案》已经市环保局审核同意,现予以印发。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丽水市环境保护局莲都区分局
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的方案
根据丽编委〔2006〕47号文件《丽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市环保局莲都区分局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丽水市环境保护局莲都区分局是市环保局的派出机构,又是莲都区政府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以及项目审批和批后监督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区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参与制定本区辖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参与制定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协同有关部门拟订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
(二)组织制订并监督实施本区辖环境保护规划、计划;拟定和监督实施本区辖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本区辖环境功能区划;负责环境保护(生态区建设)目标责任制工作。
(三)负责对本区辖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监督大气、水体、噪声、土壤、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有害性射线以及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及区域开发项目的环保审批;指导乡镇环境综合整治。
(四)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的恢复工作;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域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和指导本区辖生态区和生态农业建设。
(五)负责本区辖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受市环境保护局委托依法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协调解决行政区域间、流域间的环境污染纠纷和重大环境问题。
(六)负责本区辖环境统计、信息工作;监督执行国家和省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编报本区辖环境质量报告书。
(七)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创新、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组织开展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及认证后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指导清洁生产。
(八)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对本区辖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工作;参与协调本区辖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固体废弃物统一监管,执行危险固体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审核进口固体废物申请及环境风险评价报告书。
(九)承担生态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承办上级环保部门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保局莲都区分局设4个职能科(室、大队):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分局日常工作;承办综合性会议组织、文秘、保密、人事、档案、信访、信息、资产、财务、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环保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管理污染源治理专项资金使用;草拟本区辖环境保护政策规范性文件,并指导、监督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和法制工作情况交流总结。
(二)综合管理科(增挂环境监察大队)
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审批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参与重大经济政策、发展规划和计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污染控制的监督管理和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推广清洁生产。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发放、污染源限期治理、污染物总量控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环保法制等工作。
负责对本区辖内新污染源产生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限期治理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依法实行排污收费管理。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现场监督检查。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现场监督检查。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的查处,受理并协调处理各类环境投诉和纠纷。受主管局委托,负责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事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有关工作。承担上级环保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自然生态科
组织拟订本区辖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及环境功能区划;审核乡、镇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负责环境质量报告书编校、环境状况公报发布;组织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环保先进技术工作;承担镇乡环境管理综合整治和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相关工作;负责对责任单位承担的环境保护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查和考核; 管理本区辖重点区域、流域的生态环境;指导并监督自然保护区建设、自然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源等自然保护区域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湿地环境的保护;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的恢复整治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本区辖生态区、有机食品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监督农业、农村水源污染防治和流域污染防治工作;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
承办莲都生态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环境保护局莲都区分局为正科级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核定编制10名,科级领导职数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中层干部职数4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