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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7年度丽水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丽环发〔2007〕55号

发布时间:2008-06-12 17:50:4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等国务院七部门《关于印发〈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07〕54号)及全省2007年度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要求和部署。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监察局、市建设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安监局等八部门联合制定了《2007年度丽水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环保局         市发改委        市经贸委

 

 

市监察局         市建设局        市工商局

 

 

市司法局       市安监局

 

 

二○○七年六月五日   

  

 

 

 

 

 

2007年度丽水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工商总局、司法部、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电监会《关于印发〈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07〕54号)及省2007年环保专项行动的要求和部署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监察局、市建设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安监局等八部门结合丽水实际,联合制定了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环境保护大会的各项要求和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生态省、市建设和环境污染整治工作力度,围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遏制污染事故上升势头,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实施,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为开创“十一五”环境执法新局面打下坚实基础。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根据国家、省环保专项行动要求,在对前四年专项行动清理整顿进行“回头看”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深入开展以下集中整治行动:

(一)集中开展围绕重点监管区、重点污染企业及污水处理厂减排工作专项执法检查

着力强化对重点监管区、重点污染企业及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环境监管。一是对列入省、市、县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重点监管区、重点污染企业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化学需氧量(CODcr)、SO2减排工作落实情况及环保审批手续、在线监控系统、废气(主要是脱硫设施)、废水处理设施使用情况及处理效果等;二是对列入2006年城建统计年报与环境统计年报的污水处理厂CODcr减排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进出水浓度是否达标、是否配套脱氮除磷设施及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在线监控及台账记录情况和有关CODcr减排计划的落实情况等,加快各县(市、区)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及投入运行的进度,确保污水入网率和出水达标率。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以此为契机,加强对重点监管区及重点污染源特别是省联合执法检查中列入整改的问题现场检查,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将各类重点监控企业纳入日常监管重点,建立健全企业环境管理制度。

(二)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

各地要在根据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11号)要求,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饮用水源保护的有关规定,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全面清查,保障群众饮水安全。一是要制定并实施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科学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规范化的保护区标志二是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的规定,对2000年以来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扩建的建设项目实行停业(产)或关闭;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治理直至停业(产)或者关闭;对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进行全面清理。三是对影响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完善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和环保总局《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重点对江河沿岸、城市居民集中区周边的化工园区及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特别是要对最近全省环境安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隐患进行彻底整改,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完善应急措施,对不符合整治要求,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停。对未建设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设施的,要停产整治;对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尾矿库及采沙点进行清理,消除隐患。四是结合生态省建设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

(三)深入开展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治

各地要在2006年工业园区全面清查的基础上,集中解决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力问题。一是要根据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要求,对地方规范性文件中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进行全面清理,尤其是阻碍环境执法、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和违反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一律予以纠正。二是在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工业园区、环保重点监管区和未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地区实行“区域限批”,不得批准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的必须停止建设。继续严格执行新上项目增加排污量必须相应削减同类污染物原排放量的政策。三是对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并给予高限处罚。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四是对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而没有建设污水处理厂,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对园区内依法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治理,并要责令入网企业限产限排,逾期不能达标的停产整治。五是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或不处置的企业,责令改正并处罚金;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限期治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开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重点行业整治

1、对各类金属(特别是涉铅)的开采、冶炼、加工、回收以及非金属矿的开采、浮选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一是对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各类矿开采、浮选企业,一律停止生产。二是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依法予以关闭。三是对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企业(特别是涉铅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四是对采用直接燃煤反射炉工艺进行各类金属再生回收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已建设的一律取缔。

2、对造纸及纸制品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

一是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防止在我市已经彻底淘汰的化学制浆生产线死灰复燃。二是对造纸企业特别是在我市广泛分布的废纸造纸企业,治污设施不完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的,一律停产整治。三是对现有的造纸企业进行单位产能、能耗、物耗、水耗及排污强度跟踪分析,为下一步制订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促进造纸行业的产业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

3、对“十五小”企业进行全面打击取缔。

各地要在去年取缔无证无照非法经营、污染严重的“低、小、散”企业行动的基础上,再加力度,联合各有关部门突出打击取缔小电镀、小冶炼、小褪色、小炼油、小化工、小制革等“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坚决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做到发现一家,打击取缔一家,确保市场公平、有序竞争。要为那些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企业争取市场空间,为那些低能耗、低污染、高效益的建设项目腾出环境容量。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形成部门联动

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继续负责全市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日常工作由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以下简称“市整治办”)负责。各地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范围内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特别是结合“811”环境污染整治和“减排”工作重点,认真制定相应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进行专门动员和部署;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形式多样的检查方式和行之有效的整治措施,全面深入地推进今年的环保专项行动。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全国、全省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各部门要继续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二)采取有效手,加大惩治力度

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手段,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等后果,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企业有关负责人员,凡由各级行政机关任命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违纪的,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严肃处理。

要充分用足用好现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惩罚力度。对前四年专项行动中查处的企业中明知故犯、阳奉阴违、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给予高限处罚,依法追缴排污费。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要求,对于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其单位和产品获得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称号的,各级环保部门要坚决行使评优创先的一票否决权,向相关评选机构通报,取消其资格;对企业法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单位做出通报。

(三)强化行政责任,加大责任追究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作为推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的有力武器。各级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的力度,要坚持实事求是,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规定客观公正地做出处理决定。凡是地方各级政府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凡是各级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责任;凡是应该追究责任而未追究或者追究不到位的,也要追究责任。

(四)强化挂牌督办,实行区域限批

各地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群众反复投拆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进行挂牌督办和实行区域限批。并明确挂牌督办要求和解决时限,要将挂牌督办结果向社会公布,须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凡是逾期未完成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五)强化检查督促,确保行动成效

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省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各阶段行动重点的专项检查的安排,以“绿剑行动”、“飞行监测及下查一级”行动相结合开展专项督查工作。对督查发现各县(市、区)专项行动开展不力、问题突出的、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对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的、对上报相关整治进展缓慢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说明情况,重新部署开展工作。对于顶着不办、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追究责任。各地也要层层落实督查督办工作,要通过督查将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杜绝专项行动出现死角。

(六)强化宣传报道,曝光典型案件

各地要根据专项行动各阶段内容,制订周密的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采取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形式,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典型案件的曝光要列入宣传计划,深度报道,形成声势。各市要在9月5日前将本级查处的3起以上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上报市整治办。

(七)强化工作考核,表彰推荐先进

为确保专项行动成效,市整治办将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方案另发),考核结果将上报省整治办。同时省整治办要求,市整治办将对专项行动中组织有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明显、群众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得到彻底解决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评选表彰方案另发),并推荐参与省环保专项行动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评比。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6月上旬)

各地根据国家七部委、省八厅局和市八委局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以“红五月”环保专项执法检查作为开局,打好2007年环保专项行动第一仗。各地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2007年6月10日前报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6月-10月)

各地按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行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工业园区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严肃追究一批责任人。各地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点行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工业园区整治情况分别7月5日、8月5日和9月5日前报送市整治办

(三)总结阶段(11月)

各地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7年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0月底前报送市整治办。

(四)评选表彰阶段(12月)

市整治办组织对各县(市、区)的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于11月20日前上报省整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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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环保  专项行动  工作方案  通知
发布机构    丽水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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