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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危险废物污染整治的通知
丽环发〔2007〕97号

发布时间:2008-06-12 17:50:40
 

市直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为规范我市危险废物管理,消除危险废物污染隐患,减少危险废物污染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决定开展对我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管理的规范整治,并进行长效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整治工作重点和目标

整治工作重点是我市辖区范围内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包括开发区合成革企业和化工、医药等企业,目标是通过对上述单位的整治,逐步规范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的废物贮存、转移和处理等行为,有效监控工业危险废物流,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二、整治工作内容

1、各单位要制订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制度,明确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处置等工作流程,并落实各环节具体负责人员(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员及联系电话),在8月底前报我局综管处。

2、各单位必须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明确台帐的记录及交接人员,对生产过程进行切实有效记录,并定期汇总台帐数据。

3、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规范危险废物贮存行为

现有的大部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没有规范的贮存设施,因此,一是要求企业按国家有关要求建设或改造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至少要求有独立封闭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并设置专门的危险废物贮存场特殊标志;二是规范危险废物使用的包装和容器,严禁危险废物的散装和混合堆放行为。

4、严格履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做好危险废物转移的各项交接工作。转移联单一式五联,分别交产生单位、运输单位、接受单位和当地环保部门保存,记录每次转移危险废物的情况。

市区合成革行业的废物转移依照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精神,由浙江人立环保公司负责建立,并按月报告我局综管处。

5、规范危险废物的处置,禁止擅自自行处理处置危险废物

各类危险废物必须按国家要求规范处置,遵循集中处置和就近处置的原则,危险废物处置必须交由具备环保资质的单位处理。我们将对未规范委托处理危险废物的企业和非法经营危险废物的行为及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擅自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进行查处。

6、制定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须制定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提高对危险废物污染的应急处理能力。

三、整治工作要求

接到本通知的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提高对危险废物管理的认识,明确危险废物管理方面的责任,将整治工作内容切实落实到位,整治内容必须于2007年10月31日前完成并形成整改工作小结上报我局。

监察支队加强对市区整治单位的现场监察,并将有关情况抄告综管处。

各县(市、区)环保局根据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开展辖区内危险废物的污染整治工作。

联系人:市环保局综管处 项伟伟

联系电话:0578-2274061

附: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样式

    3、危险废物管理台帐

 

 

                    二○○七年八月十日

相关附件下载:
固体废物管理有关材料.doc



主题词   环保 污染 整治 通知
发布机构    丽水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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