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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丽环发〔2007〕1号

发布时间:2008-06-12 17:50:39
 

各县(市、区)环保局:

   为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最近,国家环保总局制定了《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环发〔2006192号),现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结合实际,积极组织开展国家级生态村的创建工作。

 

 

                                          OO七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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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环保   生态   标准   转发 通知
发布机构    丽水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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