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切实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深入推进市级生态乡镇创建工作,参照《浙江省省级生态乡镇创建管理暂行办法》(浙环发〔2007〕44号)文件精神,我局对《丽水市市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原《丽水生态乡镇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丽生态办〔2004〕014号)文中的建设指标同时废止。请你们结合本地的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