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环境安全隐患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和《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2008年环境安全隐患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办〔2008〕14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按照省环保局 “关于开展环境安全隐患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浙环函〔2008〕146号)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为检查全市各有关工作的落实情况,进一步推动我市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有效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遏制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特别是为北京奥运会期间创造一个和谐的外部环境,我局决定从即日起至2008年7月底,在全市范围开展环境安全隐患督查专项行动。现将《丽水市环境安全隐患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该方案的部署和要求,在认真配合做好市级环境安全隐患督查行动工作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开展本辖区环境安全隐患督查行动的各项工作。
附件:1.丽水市环境安全隐患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各级环保部门准备工作检查表、环境安全重点监管企业检查表、尾矿库检查表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1:
丽水市环境安全隐患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今年以来,根据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局的部署,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部署开展了一系列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目前,北京奥运会即将召开,为检查各地有关工作落实情况,进一步推动我市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有效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为北京奥运会期间创造一个和谐的外部环境,我局决定从即日起至2008年7月底,在全市范围开展环境安全隐患督查专项行动。
一、组织领导
成立丽水市环境安全隐患督查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全市环境安全隐患督查专项行动工作。
组长:叶沙平(市环保局局长)
副组长:徐国华(市环保局副局长)
成员:许伟明(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陈灵敏(市环保局综管处处长)、何为民(市环保局建管处处长)、陈军(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
市环境安全隐患督查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吴淑珺兼办公室主任,成员:王炜(市环境监察支队)、邵杭钟(市环保局综管处)、项伟伟(市环保局建管处)、谢尉法(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殷彬(市环境监察支队)。
二、督查内容
本次督查主要检查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对《关于公布2008年度浙江省环境安全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通知》(浙环办函〔2008〕66号)、《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环保系统开展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活动2007年工作总结和2008年工作意见的通知》(浙环办函〔2008〕79号)、《关于做好预防和应对北京奥运会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准备工作的通知》(浙环函〔2008〕105号)和《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环境安全隐患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浙环办函〔2008〕137号)等文件的落实情况。重点督查如下内容:
(一)各级环保部门预防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准备工作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建立了由主要领导牵头的领导机构,是否制订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是否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体系,是否开展了应急演练,采取了哪些有效预防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以及环境污染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措施。
(二)重点行业和领域预防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工作情况。
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各环节事故隐患防范情况,各部门间联动情况。
2、医药、化工、油气贮存库站等可能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重点行业,特别是《关于公布2008年度浙江省环境安全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通知》(浙环办函〔2008〕66号)和丽水市在线监控中列出的重点监管企业预防工作情况。着重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环境安全“三同时”执行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演练情况;环境应急设施建设、环境应急物资储备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环境应急管理人员的环境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等。
3、集中饮用水源地、危险废物堆放场所、居民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着重检查各地为保护敏感区域采取了哪些措施,是否编制了相关的应急预案等。
4、环境安全隐患集中的医药、化工业园区。着重检查园区是否建立环境应急管理制度,是否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是否储备相应的环境应急物资等。
5、尾矿库环境安全情况。着重检查尾矿库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等环保审批情况,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超量储存、超期服役等环境安全隐患以及是否编制完善的环境应急预案等。
6、存在环境污染矛盾纠纷的企业和工业园区。着重检查企业、园区存在的污染矛盾纠纷处理情况,环境安全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环境应急管理情况等。
7、瓯江流域重点企业。着重检查污水处理厂、氮磷排放大户企业的达标情况。
三、督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本次督查分两个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6月6日至6月30日)
市环保局负责市本级和督促各县(市、区)的自查自纠工作;各县(市、区)环保局负责所辖区域内范围的自查自纠工作,并对查出的问题督促责任单位及时进行整改。
(二)第二阶段:现场检查阶段(2008年7月5日至7月20日)
市本级现场检查由市环保局负责,各县(市、区)由相应县(市、区)环保局负责。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必须由分管局长带队进行检查,我局将抽查现场检查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必须要高度重视此次督查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要注重工作实效,切实抓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有效化解各类环境安全隐患,确保本辖区内的环境安全。
(二)请各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在2008年6月底前,将第一阶段工作小结上报我局,以便第二阶段督查工作的实施。
(三)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在检查时,要认真填写相关检查表(参考检查表见附件2)。检查结束后,各县(市、区)环保部门汇总检查情况,并于7月20日前将检查总结和检查表上报我局。
联系人:丽水市环境监察支队 王炜、殷彬;
电话:0578-2179565、2179563(传真);
电子邮箱:yin-b@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