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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第29届奥运会期间进京机动车实施环保标志管理的通知》(环办〔2008〕7号)和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落实第29届奥运会期间进京机动车实施环保标志管理的通知》(浙环办函〔2008〕153号)等有关要求,在2008年7月1日至9月20日北京奥运会举办期间,对进入北京市的机动车实施统一的环保标志管理,现将本市环保合格标志发放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环保标志管理的执行时间和对象
时间:2008年7月1日至9月20日。
对象:取得丽水市机动车号牌(不包括临时牌照)在上述时间进入北京市行政区域的车辆,须按要求取得环保合格标志。
环保合格标志的发放对象不包括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摩托车等;省际间客运汽车按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二、环保合格标志发放要求
汽油车必须满足国家机动车第二阶段(GB18352.2-2001)(国Ⅱ)或以上污染物排放标准,柴油车必须满足国家机动车第三阶段(GB18352.3-2005)(国Ⅲ)或以上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经检测满足在用车排放标准的要求。
三、环保合格标志发放程序
车主向机动车检测站申请检验→机动车排放测试→凭检测报告领取标志。
办理时,申领人需提交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环保合格标志办理地点
检测地点:丽水市车管所机动车检测站(客运西站对面)
领取地点:丽水市解放街590号市环保局402办公室
或市审批中心二楼环保窗口
咨询电话:2274061
五、执行时限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至2008年9月20日结束。
丽水市环境保护局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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