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环保局 > 环保政务 > 环保公文
关于奥运会期间对进京机动车辆实施环保标志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08-08-21 09:13:33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第29届奥运会期间进京机动车实施环保标志管理的通知》(环办〔2008〕7号)和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落实第29届奥运会期间进京机动车实施环保标志管理的通知》(浙环办函〔2008〕153号)等有关要求,在2008年7月1日至9月20日北京奥运会举办期间,对进入北京市的机动车实施统一的环保标志管理,现将本市环保合格标志发放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环保标志管理的执行时间和对象

  时间:2008年7月1日至9月20日。

  对象:取得丽水市机动车号牌(不包括临时牌照)在上述时间进入北京市行政区域的车辆,须按要求取得环保合格标志。

  环保合格标志的发放对象不包括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摩托车等;省际间客运汽车按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二、环保合格标志发放要求

  汽油车必须满足国家机动车第二阶段(GB18352.2-2001)(国)或以上污染物排放标准,柴油车必须满足国家机动车第三阶段(GB18352.3-2005)(国)或以上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经检测满足在用车排放标准的要求。

  三、环保合格标志发放程序

  车主向机动车检测站申请检验机动车排放测试凭检测报告领取标志。

  办理时,申领人需提交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环保合格标志办理地点

检测地点:丽水市车管所机动车检测站(客运西站对面)

领取地点:丽水市解放街590号市环保局402办公室

或市审批中心二楼环保窗口

  咨询电话:2274061

  五、执行时限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至2008年9月20日结束。

 

 

 

丽水市环境保护局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相关附件下载:




主题词   
发布机构    
相关文章 【推荐】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