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源普查技术规定
为规范全国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普查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制订本规定。
一、目的
(一)规范生活源普查工作,保证生活源普查工作质量;
(二)确定生活源普查的对象,普查技术路线、方法、内容和步骤;
(三)指导生活源普查表式的设计和普查软件的开发应用。
二、普查对象
(一)普查对象
生活源普查对象包括:第三产业中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服务业、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业、洗浴服务业、摄影扩印服务业、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业)、医院,有独立燃烧设施的单位(除第二产业中纳入工业源普查对象的外)和机动车;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设区城市的区、县城(县级市)、建制镇(不包括村庄和集镇)。
(二)普查对象的确定
1、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生活源普查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2、对设区城市的区、县城(县级市)、建制镇进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普查。设区城市的区是指区本级行政管辖的城市地域;县城(县级市)是指县政府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所在的地域;建制镇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政府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所在的地域。
3、第三产业普查对象规模要求见表1,达到规模低限以上的纳入普查。
三、普查范围
(一)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医院普查对象拥有的锅炉,不论额定出力大小,一律全部填报。
表1 第三产业普查对象规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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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对象 |
划分单位 |
规模低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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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业 |
床位数 |
≥30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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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 |
餐位数 |
≥30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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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染服务业 |
设备总容量 |
≥20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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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业 |
理发座位数 |
≥3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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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和保健床位总数 |
≥3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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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浴服务业 |
澡堂(桑拿)衣柜数 |
≥20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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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足座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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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扩印服务业 |
设备容量 |
有扩印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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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业(洗车业) |
专业洗车设备
或经营面积 |
有专业洗车设备或
经营面积≥20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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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 |
床位数 |
≥20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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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燃烧设施 |
锅炉额定出力 |
≥0.7兆瓦(1蒸吨/小时) |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相对集中的居民区,非生产性的企业单位办公区、机务段和客运段的,额定出力大于等于0.7兆瓦(1蒸吨/小时)的供暖锅炉、热水锅炉,包括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均纳入普查。没有标明额定出力的土锅炉、型煤锅炉或者铭牌不清的锅炉,全部填报。茶炉、电锅炉不纳入普查范围。
(三)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生活源的普查对象,都达到相应规模低限的,分别填报相应的表格或指标;部分达到相应规模低限的,只选择达到规模低限的项目填报相应的表格或指标。
(四)大型超市、农贸市场中租赁经营的餐饮业、洗染服务业、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业、摄影扩印服务业等,达到相应规模低限的,分别填报相应的表格或指标;大型超市、农贸市场等不单独作为普查对象。
(五)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业只普查其中有专业洗车设备或经营面积大于等于20平方米的洗车业。专业洗车设备包括高压冲洗、水蜡清洗与产生自动泡沫的设备,不包括高压水喷枪。
(六)无锅炉或餐饮炉灶的茶楼(馆)、酒吧、咖啡馆、会所等经营场所不纳入普查范围。
(七)设区城市的区、县城(县级市)、建制镇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均纳入普查范围。乡村、集镇的居民生活污染源不纳入本次普查范围。
(八)机关、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拥有的不对外经营的食堂不纳入普查范围;如果对外经营,满足普查规模要求均纳入普查范围。
四、普查内容
(一)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
能源消费:包括生活用能源结构、能源消费量、平均硫份、平均灰份等。
用水、排水:包括生活用水总量、居民家庭用水总量、排放去向和受纳水体等。
生活垃圾:包括生活垃圾清运量、生活垃圾处置方式及处置量等。
(二)第三产业污染源
普查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有一定规模并且有污染物排放的行业:
1、住宿业与餐饮业:包括行业基本情况(行业类别、开业时间、经营天数、生活垃圾收集方式),用水、污水处理与排水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污水实际处理量、污水处理工艺、排水去向等),锅炉基本情况(包括锅炉额定出力、锅炉燃料类型、燃料消费量、废气处理设施套数、废气处理设施处理总能力、废气实际处理量等)。住宿业须另填报宾馆饭店等级代码、床位数和年平均入住率,餐饮业须另填报经营面积、餐位数、固定灶头数与油烟净化器数。
2、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行业基本情况(行业类别、开业时间、经营天数、经营面积、生活垃圾收集方式),用水、污水处理与排水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污水实际处理量、污水处理工艺、排水去向等),锅炉基本情况(包括锅炉额定出力、锅炉燃料类型、燃料消费量、废气处理设施套数、废气处理设施处理总能力、废气实际处理量等)。洗染服务业须另填报设备总容量;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业须另填报理发座位数、美容和保健床位总数;洗浴服务业须另填报澡堂(桑拿)衣柜数、沐足座位数;摄影扩印服务业须另填报扩印设备总能力、日平均扩印照片数;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业(洗车业)须另填报车位数、专业洗车设备情况等。
3、医院:包括行业基本情况(行业类别、开业时间、床位数),用水、污水处理与排水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污水实际处理量、污水处理工艺、排水去向等),锅炉基本情况(包括锅炉额定出力、锅炉燃料类型、燃料消费量、废气处理设施套数、废气处理设施处理总能力、废气实际处理量等),固体废物基本情况(包括生活垃圾收集方式、医疗垃圾的产生量、处置方式及处置量)。医用电磁辐射设备(频率大于500赫兹且功率大于5千瓦)和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等。
(三)独立燃烧设施:包括锅炉及运行情况、废气处理设施套数、废气处理设施处理总能力、废气实际处理量、燃料种类、消费量、硫份与灰份等。
(四)机动车:按直辖市、地区(市、州、盟)为单位填报机动车分类登记在用数量。
五、 普查技术路线
生活源普查统一采取对普查对象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利用产排污系数法测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通过普查表获取普查对象基本情况,应用《生活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中各类的产排污系数,在数据软件中自动计算出生活源各类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生活源普查技术路线见图1。
  
图1 生活源普查技术路线
普查对环境影响较大,对生活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生活源污染物普查指标见表2。
表2 生活源污染物普查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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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对象 |
污染物普查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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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业、餐饮业 |
污水 |
污水量、化学需氧量、总磷、动植物油、氨氮、总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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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 |
废气量、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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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 |
生活垃圾、粉煤灰和炉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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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
民
服
务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
洗染服务业 |
污水 |
污水量、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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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 |
废气量、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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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 |
粉煤灰和炉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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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业 |
污水 |
污水量、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铅、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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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浴服务业 |
污水 |
污水量、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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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 |
废气量、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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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 |
粉煤灰和炉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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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扩印服务业 |
污水 |
污水量、化学需氧量、氰化物、六价铬、总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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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业(洗车业) |
污水 |
污水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总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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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 |
污水 |
污水量、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总磷、氨氮、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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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 |
废气量、烟尘、氮氧化物、二氧化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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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 |
医疗废物、粉煤灰和炉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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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燃烧设施 |
废气 |
废气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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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 |
粉煤灰和炉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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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生活 |
污水 |
生活污水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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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 |
废气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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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 |
生活垃圾、粉煤灰和炉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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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 |
废气 |
总颗粒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 |
六、 普查表的填报和审核
(一)普查表的填报
1、以环保、统计、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提供的单位资料为基础,通过清查建立和完善该辖区基本单位名册(库)。将达到或超过普查规模低限的清查对象确定为普查对象。由普查员发放普查表,普查对象填报普查表。
2、普查对象按照普查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要求填报普查表。部分第三产业中的个体经营户填报普查表有困难的,可由普查员经询问了解情况后,协助填报。住宿业中含有多个经营单位,如果各经营单位是独立经营的,且各自独立注册的,由业主单位协调各经营单位填报相应的普查表;如果各经营单位不是独立注册的,由业主单位统一填报。
3、普查员要到普查对象处实际核查普查对象填报数据的真实性。
4、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普查表所需的区域性信息,由当地普查机构协调同级统计、城建、发改、经贸、水务、公安等相关部门负责提供,普查表由普查机构填报。机动车污染源普查表所需车辆分类登记数量信息,由当地普查机构协调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普查表由普查机构填报。
(二)普查数据的审核
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技术规定》的要求对普查表进行审核。对于生活源,实行三级审核制度,即普查对象自审、普查员初审、普查指导员审核。发现填报错误、逻辑错误或填报信息不全、不合理的,要求普查对象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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