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环保局 > 丽水市污染源普查 > 相关资料
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技术规定
2008-01-22

 

 

为确保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规范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制订本规定。

 

一、质量管理的目的和作用

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必须贯穿普查方案设计、普查人员选调和培训、污染源清查、普查表填报、现场监测、普查数据审核汇总、处理和上报的全过程,确保普查的完整性、代表性、准确性、可靠性和科学性,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提供质量保障。

 

二、质量管理的组织和职责

(一)建立质量管理机制和岗位责任制

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以下简称普查机构)应建立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岗位,对普查的每个环节实施质量管理和检查验收。质量管理人员应了解污染源普查工作各环节的质量要求和质量管理措施,熟悉各相关环节的工作。

(二)各级质量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

各级普查机构的质量管理人员应收集、整理、分析各阶段工作质量指标的数据,及时向普查机构负责人反映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保证污染源普查质量的建议和措施。

各级普查机构应通过典型调查和抽查等多种方式检查各阶段工作质量,发现问题要及时总结与通报,防止出现大范围的系统性误差。在清查和普查阶段,应从每个下级普查单位中至少选择一个清查或普查小区,派人深入到基层检查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工作情况,发现差错立即纠正。

 

三、普查准备阶段的质量管理

(一)科学制定普查方案和各项技术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工作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精神,组织拟定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在广泛听取意见,进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由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颁布实施。普查工作办公室根据“普查方案”和普查工作需要,组织制定各项技术规定和工作细则。各项技术规定和工作细则在广泛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经过试点验证的基础上,按程序报批后印发执行。地方各级普查机构应严格执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各项技术规定和工作细则,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人员选调、培训和管理

1、人员选调

各级普查机构要高度重视普查人员的配备,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机关、事业单位中抽调业务精、作风硬、组织协调能力强的干部参加普查工作。同时,从社会各界和大专院校中招聘一批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普查工作。

重点工业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农业污染源普查人员主要从各级环保、农业、统计系统内部抽调。一般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的普查人员可以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干部和教师、大中专在校学生和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中选聘,也可以从其它途径或社会招聘。为保证普查工作质量,普查员应尽量由熟悉本地区情况的人员担任。

各级普查机构应从环保或农业部门选调业务骨干任普查指导员,负责普查员的业务指导和普查表格的审核。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必须按选聘工作程序执行。经培训考核合格后聘用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须发普查员或普查指导员证件,地方各级普查机构要将获得工作证件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名单报上一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备案。

2、人员培训

普查前的人员培训。对普查人员分级培训,使其能正确地开展普查工作和数据填报。培训要确保质量,按照国家统一印发的教材、选择合适的教员进行培训,省一级培训班的教员应经过国家的培训。培训中要有充分的交流、答疑时间,提高培训效果。培训后要经过考核,合格者才能聘任为普查员及普查指导员。

国家普查机构对省级和地市级普查机构的部分业务骨干(包括地方培训用教员)进行培训;省级普查机构对地市级和县(区)级普查机构的业务骨干(普查指导员)进行培训;地市级普查机构负责培训市、县(区)的普查员。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县(区)级普查机构可根据需要对重点普查对象的普查填报人员进行培训。

普查开始后的人员培训。各级普查机构根据普查中发现的带有共性的问题,要及时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

3、人员管理

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制定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管理的规章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加强普查员及普查指导员工作证件管理,保持普查队伍稳定,维护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合法权益。

普查生活源时,可由普查员和熟悉当地情况的社区(或居委会)人员组成普查小组,每组至少2人。

(三)污染源清查

结合政府职能部门及有关单位(工商局、统计局、发改委、环保局、农业厅、公安厅等)的已有信息资料形成基础的单位基本情况名录册(库)。清查要划分清查小区,明确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负责的区域范围及清查对象,落实责任。原则上,以社区(或居委会)、行政村为单位划分清查小区。按清查小区拉网式筛查,实地访问、核实摸底,参照单位基本情况名录册(库)筛选出拟作为普查对象的单位。清查过程中一定要避免小区交界之间的漏查,各清查小区的交界地要明确具体,清查时清查人员应该先从两个清查小区交界处进行清查。对于名录册(库)中没有而清查中发现的单位,要记录其基本信息;对于名录册(库)中有但检查中已经不存在的单位,要落实该单位不存在的原因。最后把落实的单位登记造册,再根据普查有关技术规定确定该单位是否需要列入普查范围,属于工业源的是详查还是简查。

农业源和农村生活源要依据当地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农村生活源的具体情况,根据清查名单和规定的抽样比例确定相应抽查对象,确保抽取样本的代表性,并涵盖所有的样本类别。

国家和省、地市级普查机构在正式开始普查前要对污染源清查结果的质量进行核查,按一定比例抽样,核查各县(区)清查结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核查时发现清查工作中有误的,必须补充清查,必要时要重新清查。

 

四、全面普查阶段的质量管理

(一)普查区域的划分

根据清查后各小区普查对象的数量,可适当调整普查小区范围以使各小区普查工作量相对均衡。普查小区要规范命名或编号,以便识别。普查小区范围边界要清晰,可参照明显的地理标记或建筑物(如道路、桥梁、门牌号、河流等)来划定,明确普查小区边界。有条件的地区可绘制普查地图。

(二)污染源基本信息调查质量管理

根据普查对象提供的用水、能源消耗、主要原辅材料用量、产品产量等的报表和支持性材料,通过水平衡、物料平衡等技术手段,审核普查数据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三)污染源监测质量管理

污染源监测质量管理是贯穿监测全过程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人员培训、生产工艺状况的控制指标、现场监测质量控制、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数据处理和报告审核等一系列质量保证措施和技术要求。

1、监测机构和人员的基本要求

从事污染源监测的机构必须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国家或省级计量资质认证。监测人员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人工监测质量管理

监测频次、布点与采样、分析方法和质量保证按《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技术规定》、《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技术规定》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执行。

3、自动在线监测质量管理

自动在线监测仪器设备必须经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性能检验合格,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相关自动在线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并通过县(区)及以上环保部门验收。

4、监测数据的审核

要求进行监测的重点污染源首先填报2007年按《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技术规定》和《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技术规定》进行监测的数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没有要求必须进行监测的污染源,有2007年监测数据的优先采用,没有2007年监测数据的,可采用近3年内环境监测部门监测或企业自测的历史监测数据,首先采用最近一年的数据,逐年后推,最多推至第三年。各类监测数据的认定要求见《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技术规定》。

(四)产排污系数法和物料衡算法获得数据的审核

各级普查机构应对用产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法得到的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量数据进行审核:

1、产排污系数法的审核:根据行业、产品、工艺和规模,审核产排污系数选择的合理性及计算的正确性。

2、物料衡算法的审核:根据行业、产品、生产工艺和管理、资源(原辅材料、水源、能源)的综合利用和治理设施情况,评价物料衡算的合理性及正确性。

(五)普查表填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1、每个普查对象要确定一名联系人,负责普查表的接收、内部协调和报送工作。对内部组织结构比较复杂的多产业法人普查对象,应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普查工作,做好普查对象内部的协调,普查机构要派专人进行指导。

2、重点污染源可试填草表,县(区)普查机构应按《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表指标解释与填报规定》对草表的每一个调查项目以及每一个指标和代码进行详细审查,保证填写内容有根有据,无逻辑性和技术性差错的情况下,再填写正式表。

3、普查对象的负责人对填报数据负责,填报人员及负责人要对本单位填报的普查数据信息进行审核把关后,逐一签名。

4、普查对象与普查员,普查员与普查指导员以及普查指导员与普查机构之间普查表的交接要做好交接记录,逐一签名认可。

5、普查表必须用钢笔或碳素墨水笔填写。需要用文字表述的,必须用汉字工整、清晰地填写;需要填写数字的,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填写代码时,每个方格中只填一位代码数字。普查表中所有指标的计量单位、指标的保留位数应按规定填写。

(六)普查表审核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1、普查员对普查表的填报进行现场审核,主要包括填报项目是否齐全、准确,数据来源是否可靠,并对普查表填报项目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指标解释要求负责;普查指导员对普查信息的逻辑关系和合理性审核,并对其是否符合技术规定的要求负责;重点污染源由基层普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审核,并对其审核结果负责。

2、对有问题的普查表要返回填报单位进行核实,核实后如有修改要重新上报。

3、县(区)普查机构对普查表的审核、核实、更改要有记录,并将原始表、更正表和审核记录一并存档。

(七)数据录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1、建立数据录入质量控制的各项制度

县(区)普查机构要建立普查表交接验收制度、录入的工作制度和数据录入岗位责任制,设录入人员和复核人员岗位。录入差错率低于1%

2、计算机程序审核的质量控制

数据录入后,一定要进行计算机审核操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于计算机审核出的提示信息须查明原因,进行校正或上报时附加说明。如为填表错误,则需进一步核实,更正普查表,重新录入。校正情况要有记录和经手人签名;如普查对象对核实的情况拒绝更正,普查机构要将核定的污染物产、排污量另行填写污染物产、排污量普查表,并与普查对象填报的普查表一同录入上报,并作出说明。

(八)普查数据汇总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1、对综合汇总数据进行人工重点检查及质量评估

各级普查机构要对普查综合汇总数据的逻辑性和客观性进行人工重点检查,及时发现基层数据中的问题。组织有经验的人员对主要综合数据和主要的统计分组数据进行合理性检验和质量评估。对有问题的汇总结果,必须查明原因,做好记录。返回下一级普查机构核查校正,并报上一级普查机构。

各级普查机构要对本级普查数据进行质量评估,写出数据质量评估报告,并报上一级普查机构。数据质量评估内容及要求如下:

1)动态趋势评估分析。利用近几年专业统计的相关资料,观察普查总量指标和相对指标的动态变化趋势,检查是否有趋势性差错。

2)结构对比评估分析。反映普查对象生产工艺、工况、能源物料消耗与污染物排放的各指标间存在一定的结构比例关系,观察这些结构关系变动是否控制在正常范围。

3)指标关联评估分析。统计指标间存在一定的相关关系,研究这些相关指标的连动情况,评估分析某个指标的可信度,检查是否出现逻辑性差错。

2、各级普查机构对上报数据的审核把关

在省级普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县(区)级普查机构组织对本级普查数据的全面审核,地市级普查机构派督导组参与指导审核。地市级以上普查机构对下一级普查机构上报的数据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保证上报数据符合质量控制要求。发现异常情况和错误信息要及时反馈下级机构进行检查、核实,对经审核不符合质量控制要求的数据退回报送单位进行修正,并限时重报。普查汇总数据必须由普查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方能报上一级。

五、污染源普查质量抽查、验收

(一)抽查、验收工作程序

污染源普查质量的抽查、验收工作由各级普查机构负责,分三级进行,即地市级普查机构组织对县(区)级普查工作的质量抽查、验收工作,省级普查机构组织对地市级普查工作的质量抽查、验收工作,国家普查机构组织对省级普查工作的质量抽查、验收工作。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级普查数据质量和普查工作的主要依据。

(二)抽查、验收比例

抽查方法采用随机抽样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抽查比例既要满足质量控制要求,又要考虑实际资源(人员配置、时间要求、经费保障等)的可行性。地市级普查机构对各县(区)级工业源、农业源(以养殖业为主)和生活源各随机抽取至少2个普查对象进行审核;省级普查机构对各地市级普查机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分别抽取一定比例的普查对象进行审核;国家对各省级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数据分别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普查对象进行审核。

(三)抽查、验收内容

抽查、验收内容应包括普查工作各个环节,主要包括单位清查质量、普查表填报及录入质量、综合数据质量评估情况等。审核验收应从各项基础数据的来源、依据、填报的准确性和合理性、逻辑关系、数据的有效性、质量管理等方面详细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四)抽查、验收质量管理要求

抽查、验收要有记录,填写验收报告单;验收合格后,由验收负责人签字;对验收不合格的,上级普查机构要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直至验收合格为止。抽查、验收允许差错率范围见表1

 

表1  抽查、验收允许差错率范围

 

地市级抽查

省级抽查

国家抽查

允许差错率(%)

<1.0

<1.5

<2.0

注:允许差错率为以抽查普查表指标项为基础的差错率。

 


    
  
  
  
  
  
  
  
  
  
  
  
(文章来源: 供稿人: 责任编辑:hbadmin)
相关文章 【推荐】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