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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技术规定
2008-01-22

 

 

为确保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规范普查数据审核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制订本规定。

 

一、目的与意义

通过严格的、规范的数据审核,确保普查数据的完整性、代表性、准确性、可靠性和科学性,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提供技术和质量上的保障。

二、数据审核的程序

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实行五级审核制度,即普查对象内部审核、普查员审核、普查指导员审核、普查机构会审和抽查审核。

 

 

图1  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程序图

 

1、普查对象内部审核

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普查对象均需对填报的普查表进行内部审核。普查对象内部审核实施三级审核制度,即填表人自审、部门负责人审核和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审核。

填表人按填表规定填写各项普查表格并对填报的表格进行自检,包括普查表的项目、编码、属性标识、各指标的计量单位以及文字表述等。部门负责人自审数据的真实性、合理性和逻辑性,确保数据真实有效。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对普查数据负责,对填报表格进行整体审核,并签字盖章。

2、普查员审核

普查员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此:(1)普查表必填项目是否填报齐全;(2)能源、水、主要原辅材料、主要产品产量、生产(运营)工况、污染处理设施及运行状况等基本情况是否与有关台帐、票据和实物相符;(3)普查表格填报栏目是否准确;(4)普查对象内部是否进行了内审并加盖印章。

3、普查指导员审核

普查指导员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此:审核普查数据的合理性和逻辑性;如能源消耗与废气中主要污染物、固废产生量,水平衡,主要产品产量与能源、水、原辅材料消耗量的关系等。

4、普查机构会审

由普查机构组织污染管理、环境监察、环境监测和有关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于重点污染源普查数据进行会审;会审内容包括与日常环境监察、环境监测和污染申报数据进行核对,并分析原因,确定普查数据填报的可信度;分析对比环境监测、排污系数或物料衡算结果的代表性,确定普查对象填报的一组数据的合理性。

5、抽查审核

抽查审核:由上级普查机构对下级普查机构的数据进行逐级随机抽样审核;地市级普查机构对各区县级工业源、农业源(以养殖业为主)和生活源各随机至少抽取2个普查对象进行审核。省级普查机构对各地市级普查机构工业源、农业源和生活源分别抽取4‰2‰2‰的普查对象进行审核;对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各随机至少抽取1个普查对象进行审核。国家对各省级工业源、农业源和生活源普查数据分别随机抽取1‰的普查对象进行审核;对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各随机至少抽取1个普查对象进行审核。审核应从各项基础数据的来源、依据、填报的准确性和合理性、逻辑关系、数据的有效性、质量管理等方面详细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数据审核的方法

1、逐级数据审核结果做好记录,作为评判普查结果精度的依据

1)代码准确性审核

各类代码需正确填写。企业法人代码、行业类别代码、登记注册类型代码、排水去向类型代码、受纳水体代码、行政区代码等各类代码需完整无误填写。按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表主要指标解释与填报规定”要求填报。

2)数据准确性审核

普查对象台帐需准确完整。台帐主要指普查对象各类属性标识情况,如产品产量、单位,工业总产值,燃煤灰分,硫分,单位能耗量,单位水耗量,单位煤耗量等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将台帐与实际填报项目进行对比,两者必须相符。

普查表规范填报,数据与单位要对应,指标单位符合统一要求。

指标间的逻辑关系合理。各指标间的关系应符合《第一次全国污污染源普查表式》中相应的指标间关系。

根据普查对象产污特点及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判别污染物产生浓度、排放浓度以及污染物去除效率是否合理。

填报指标偏大或偏小的,应重点审核。如污染治理设施处理能力和实际处理量偏大或偏小;消耗吨煤的SO2、烟尘产生量偏大或偏小;水泥行业吨产品工业粉尘产生量偏大或偏小等等。

存在下列不符合逻辑关系的需重点审核:

有“废水排放量”却无废水中污染物排放量的情况;

有燃料煤消费,却无燃烧废气、二氧化硫、烟尘、炉渣产生量的现象;

无燃料消费,却有燃烧废气及污染物产生量的情况;

有污染治理设施、处理能力和耗电量,却无污染物去除量现象;无治理设施,却有污染物去除量的现象;

有脱硫设施和实际处理量,却无SO2去除量或SO2去除率小于40%的现象;无脱硫设施,却有SO2去除量或SO2去除率大于40%的现象;

有烟尘去除量无粉煤灰产生量的现象;

废水(气)治理设施数、耗电量、处理能力3个指标间的逻辑关系及变化趋势不一致的现象;

废水(气)治理设施实际处理量与设计处理能力差异较大的现象;

有工业锅炉或工业炉窑却没有废气及污染物排放量的情况。

2、排放量的确认

审核数据是否有责任性或技术性错误。如:单位混淆、小数点错误;

审核数据指标之间是否存在逻辑关系错误。

审核废水、COD和氨氮、二氧化硫、烟尘和粉尘,固废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否存在过大过小现象,并进行纵向比较。变化幅度过大的应重点审核,如废(污)水排放量原则上应是新鲜用水量的7585%。

1)农业源、生活源

对于农业源、生活源中污染物排放量,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之四——农业源普查技术规定》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之六——生活源普查技术规定》,以排污系数法对污染物排放量进行测算。将计算结果与填报结果进行比较,审核选取的排污系数是否合适,以及计算过程是否正确,若两者间存在较大差异,则分析原因,确定最终的排放量。

2)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对于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主要审核监督性监测结果与在线监测结果和企业自测结果的可比性,若其中差异较大时,应分析原因,结合企业月报表和年报表、污染治理工艺,确定治理效率和排放量。若无法解释原因时,应取其中污染物排放量大的数据填报。

3)工业污染源

对于重点工业源,采用监测结果或排污系数测算排污量,必要时采用物料衡算法测算。监测频次、项目和分析方法应符合《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之一——工业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技术规定》,否则数据无效。首先采用普查监测数据,在无普查监测数据或普查监测数据不规范的前提下,可采用规范的历史监测数据。历史监测数据选择的优先顺序原则上为:监督监测>验收监测>委托监测>自测或其它。同时根据《产排污系数手册》进行排污量的测算。审核排污量时,主要审核监测结果与排污系数测算的可比性,结合日常环境监察、环境监测和排污申报数据进行核对,若数据间存在一定差异,则分析原因,确定选用监测数据、排污系数测算数据之一作为最终排污量录入上报,不得采用加权平均法折算排污量。当监测数据和排污系数核算数据差别较大,且无法解释原因时,在可能的情况下进行物料平衡的计算;如工艺过程复杂无法进行物料衡算时,应取监测数据和排污系数测算值中污染物排放量大的数据填报。

 

四、数据审核结果的处理

根据普查五级审核制度,对数据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级审核人员或部门应提出具体、明确的书面审核意见,由普查对象按规定程序和方式予以更改或重新填报。原始普查表、更正后的普查表和书面审核意见一并存档。

1、普查对象内部审核结果的处理

重点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填表人应根据部门负责人和法人代表或单位的审核意见予以更改。部门负责人和法人代表或单位的审核意见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填表人可拒绝更改,并可向各级普查机构举报。

2、普查员审核结果的处理

普查对象应根据普查员的审核意见,重新核查本单位基本情况是否与有关台帐和票据相符,普查表格填报栏目是否准确等,并按普查员的审核意见进行更改或对其做出解释。

3、普查指导员审核结果的处理

普查对象应根据普查指导员的审核意见,重新核查或调查填报数据的合理性和逻辑性,并按普查指导员的审核意见更改或对其做出解释。

4、普查机构会审结果的处理

普查对象应根据普查机构会审的审核意见,予以解释或更改并重新填报。

5、抽查审核结果的处理

各级抽查结果与原填报结果偏差较大时,应查明原因,是普查对象的生产状况、污染治理情况发生了变化,还是普查结果错误。属填报错误的,责令普查对象予以更改或重新填报。能源、水、主要原辅材料消耗量、主要产品产量、污染物排放量审核结果与原填报数据偏差在20%以上的,视为不合格,需要对该普查对象重新进行调查。一个地区所有抽查样本中不合格普查对象超过30%时,该地区的该类污染源普查结果不合格,需要重新进行普查。

抽查结果同时作为评判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精度和普查工作质量的依据。

各级普查机构数据审核的各项工作必须严格按国务院《污染源普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普查机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对象违反《污染源普查管理条例》的,按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七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之九

 

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录入与传输技术规定

 

为保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制定本规定。

 

一、数据录入

县(区)级普查机构使用国家统一下发的数据处理软件完成数据录入工作。按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录入人员工作细则》的要求,按时完成录入人员的选聘和培训,增强录入人员的责任意识,并通过复录和数据初审保证数据录入质量。

(一)数据录入

1、录入员向普查表管理人员领取经过人工审核已填报好的普查表格,做好交接与保管工作。

2、软件及数据处理制度版本确认。确认使用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处理软件和录入制度是最新的版本。

3、录入员在录入过程中要保证录入资料安全,每录入完成一个单位应在该单位普查资料封面做好初、复录标记并填写日期和录入人姓名等信息。

4、录入结束后,录入员应尽快归还普查表格。普查表管理员在回收资料时,除检查资料完整性外,还必须逐一检查各单位录入完成情况:

全部资料是否已注明录入日期录入人员姓名等信息;

资料领取数量与数据处理软件统计的录入单位数量是否相符。

(二)数据复录

1、组织数据录入的普查机构要保证达到100%的复录率,并使用普查软件提供的批量复录功能进行复录。

2、同一数据的录入和复录不能为同一人。

3、复录结束后,分别以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为单位与原录数据进行比对和错误修改,不要求修改复录数据。

4、对复录完成的普查表格做好标记,注明复录时间和复录人姓名。

(三)数据集中

使用网络版软件进行数据录入,不需要数据集中操作。对于使用单机版软件进行录入的数据,采用以下步骤进行数据集中:

1、利用软件提供的数据导出功能,从每台机器中导出录入的资料;

2、利用软件提供的数据导入功能,将导出的数据集中导入到指定的一台机器上。

 

二、数据上报与接收

(一)数据准备

数据上报分为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数据上报的组织工作。根据上报要求对上报资料审核无误后,通过网络或介质将普查数据资料上报上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同时报送经本级普查机构负责人签字盖章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上报函》(见附一)

上报的数据文件包必须通过污染源普查数据处理软件的数据导出功能生成:

第一阶段上报的数据包括:全部基层表数据及全部复录数据。

第二阶段上报的数据包括:全部基层表、复录、汇总表数据。

数据文件包命名规则:

XXXXXX-YYYYMMDD-n.ZIP

其中:

XXXXXX为上报数据所在地的中文名称,包括省、市和区县名称。

YYYYMMDD 为上报数据的时间,YYYY表示年,MM表示月份,DD表示日期。

n为两个阶段数据的区分码,n=1 表示第一阶段n=2 表示第二阶段。

-为各段信息的分割符,用英文-表示。

ZIP 为数据文件包的文件后缀,由软件自动生成。

例如: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2007720上报的第一阶段数据文件包命名为: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20070720-1.ZIP

(二)数据上报

数据文件上报的方式分为两种:网络传输方式和介质传输方式。

网络传输方式,以普查软件提供的网络传输功能将普查数据报送到上级普查部门;介质传输方式,将存储普查数据信息的介质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报送到上级普查部门。

有网络条件的地区尽量使用网络传输方式。采用介质传输方式的地区要充分考虑到数据的保密及安全性。省级与国家级之间的数据传输一律使用环保系统电子政务外网

(三)数据接收

地区(市)级以上普查机构按照污染源普查的组织机构建立所属下级的签收对象花名册,并根据签收对象花名册接收数据。在接收数据文件时须填写《普查数据文件签收册》(见附二),并做好签收记录的归档和管理。对于以网络传输方式上报的数据,“上报的形式”填写实际上报的方式,“上报的时间”填写接收的时间;对于以介质传输方式上报的数据,“上报的形式”填写“邮寄”,“上报的时间”填写邮戳的时间,并保留信封等相关资料。

地区(市)级以上普查机构负责接收下一级普查机构上报的普查数据,检查其上报的资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有否审批上报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重报,并说明理由。对符合要求的上报普查数据资料加载入数据库,并进行上报数据资料审核,对于审核出错的数据可根据情况要求下级普查机构重新上报。

(四)逾期催报

各级普查机构超过规定期限没有报送数据的,上级普查机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日内,制发《普查数据文件催报通知书》(附三)并载明以下内容:

1、被催报单位的名称;

2、催报的数据范围;

3、补报的期限、方式;

4、其它事项。

接到催报后,下级普查机构必须在规定期限之内上报普查数据文件,并上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上报函》,上级普查机构应当填写《普查数据文件签收册》,在“报送时间”一栏应当填写催报后实际上报时间。

 

 

三、数据安全

采取以下措施确保数据安全:

1、数据日备份。在数据录入和审核修改期间,每日都要利用移动硬盘或其他介质对处理机上的普查基层表数据进行备份。

2、建立污染源普查制度环境参数备份,在制度变更时,应同时进行备份更新。

3、定期用防病毒软件进行查毒杀毒。

4、不在数据处理微机进行与污染源普查数据处理无关的操作。

 

 

 

 


 

附一: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上报函》

 

               普查办:

现将我地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上报你办,上报数据详情如下:

数据上报阶段: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上报方式:              □网络                       □介质;

上报数据清单:      汇总表:               

                                   基层表:     重点工业源                 

                                                        一般工业源                 

                                                                             

                                                                             

                                                        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         

 

上报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上报联系人:                ;联系电话:              

 

                                                普查办(盖章)  

                                             □□□□年□□月□□日

 

 

 

 

附二:

《普查数据文件签收册》

序号

上报时间

上报形式

上报地区

上报内容

上报人员

接收人员

是否提供资料清单

 

 

 

 

 

 

 

 

 

 

 

 

 

 

 

 

 

 

 

 

 

 

 

 

 

 

 

 

 

 

 

 

 

 

 

 

 

 

 

 

 

 

 

 

 

 

 

附三:

《普查数据文件催报通知书》

 

                普查办:

截止□□□□□□□□日,你办上报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相关数据文件存在以下第    项问题:

未收到上报数据文件;

上报数据文件不全;

上报文件不能正确读取;

反馈的问题未予修改;

其他问题(具体情况,具体说明)。

请你办于□□□□□□□□日前,以网络传输或介质传输方式将普查数据文件上报我办。

特此通知。

                                                  普查办(盖章)       

                                              □□□□□□□□

 

 

 

    
  
  
  
  
  
  
  
  
  
  
  
(文章来源: 供稿人: 责任编辑:hb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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