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医疗废物?主要包括哪些? 所谓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这些医疗废物主要包括: 1)医院临床感染性废物,包括病人手术或尸解后的废物(如组织、受污染材料和仪器等)以及被血液或人体体液污染的废医疗材料、废医疗仪器以及其它废物(如废敷料、废医用手套、废注射器、废输液器、废输血器等); 2)医院血透析产生的废物(如废弃的试管、过滤器、围裙、手套等) 3)临床、教学、实验、研究等医学活动中产生的含有菌落及病原体培养液和保菌液的废弃物以及感染的动物尸体; 4)传染病房产生的所有废物(如排泄物、废敷料、生活垃圾以及病人接触过的任何其他废设备、废材料); 5)医院产生的废弃锋利物,包括废针头、废皮下注射针、废解剖刀、废手术刀、废输液器、废手术锯、碎玻璃等; 6)医院废水处理产生处理产生的污泥; 7)过期的药物性和化学性废物。 2.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的责任是什么? 1)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的规定定期收集并及时处置医疗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在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事故的发生和疾病的传播。 2)各医疗卫生机构应把医疗废物管理纳入到日常管理工作,根据环保及卫生防疫要求制订相关的管理制度并落实到具体科室,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具体责任人,指定专人负责本医疗单位所产生的医疗废物的统一收集、包装、贮存和转移工作。医疗卫生机构按“医疗废物分类及医疗废物包装要求”分类收集本单位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要求进行妥善包装,各科室产生的医疗废物经消毒、毁形后放置在由收集单位提供的收集容器内。 3.我市医疗废物应如何安全处置? 宁波市对全市医疗废物实行统一收运、集中焚烧处置,我市的医疗废物处置中心位于宁波市北仑区小港镇枫林东岗矸村,其设计建造两条独立的焚烧系统,处理能力每条12吨/日,能满足我市目前和将来一定时间内医疗废物安全处置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