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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二)申领条件:
1、有符合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污染防治设施;
2、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排污口;
3、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
4、纳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的,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5、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者,已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
6、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7、依法缴纳排污费;
8、有内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三)申领程序:告知—申领—受理(市行政审批中心环保窗口)—审批发证—归档并定期年检。
(五)办理时限: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六)申领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领表(一式四份);
2、企业依法设立的文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建设项目环评批复等材料);
3、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说明(包括行业、生产概况、污染治理概况、排污口位置示意图);
4、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5、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材料;
6、有法定资质的监测单位所出具的近一年监测报告;
7、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还应提交治理方案,治理进度报告,已经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提交环保部门的限期治理验收资料;
8、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单位还应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和环保验收材料;项目试生产前申领《临时许可证》的,还需提交环保部门同意试生产的审核意见;
9、污水进截污管网的,提供经批准的入网许可证复印件和实际排水量材料;
10、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除注明的外均一式一份,报省局审批的增加部分材料按省局审批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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