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批复名称 | 批复文号 | 批准时间 | 原文链接 |
1 |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35国道松阳武松交界至西屏段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 丽环建〔2026〕39号 | 2026.9.8 | 见附件 |
2 |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云和湖度假区局龙线溪口段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 丽环建〔2026〕41号 | 2026.9.8 | 见附件 |
3 |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浙江盛鸽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5万台电动摩托车及5万辆电动轮椅、老年电动代步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 丽环建〔2026〕35号 | 2026.9.8 | 见附件 |
4 |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遂昌县黄塔坑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 丽环建〔2026〕37号 | 2026.9.8 | 见附件 |
| 5 |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遂昌县凉潭口水利枢纽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 丽环建〔2026〕34号 | 2026.9.8 | 见附件 |
| 6 |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龙泉市全域幸福河湖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 丽环建〔2026〕36号 | 2026.9.8 | 见附件 |
| 7 |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缙云县大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 丽环建〔2026〕38号 | 2026.9.8 | 见附件 |
| 8 |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丽水景裕种猪养殖有限公司鸬鹚村养殖场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 丽环建〔2026〕40号 | 2026.9.8 | 见附件 |
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浙江盛鸽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5万台电动摩托车及5万辆电动轮椅、老年电动代步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pdf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云和湖度假区局龙线溪口段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pdf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遂昌县凉潭口水利枢纽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pdf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遂昌县黄塔坑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pdf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龙泉市全域幸福河湖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pdf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丽水景裕种猪养殖有限公司鸬鹚村养殖场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pdf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缙云县大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pdf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35国道松阳武松交界至西屏段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pdf